中央政法委出台释法指导意见违宪违法
高洪明
今天,2014年2月25日出版的《京华时报》A04版报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A04版黑色大标题是:
《厅局以上职务犯罪减刑应报中央审查》。
A04版几个小标题是:
《三类罪犯减刑从严(职务犯罪罪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罪犯)》
《中央行动 中央政法单位专项治理罪犯以权或花钱“赎身”》
《实体条件 三类罪犯认定悔改表现要看是否主动退赃赔偿》
《减刑 三类罪犯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解读 死缓最少要服刑22年)》
《保外就医 严管三类罪犯保外就医两种情况不得监外执行》
《程序 厅级职务犯罪减刑报中央审查(解读 备案审查利于上级监督》
《问责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将追责(解读 打击司法腐败力度空前)》
本人仔细阅读了A04版的全部文字,本人对《京华时报》报道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的文字介绍不持异议,但本人依法有理由认为: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党权释法的行为,是冠冕堂皇的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外的活动,是货真价实的违宪违法行为。
本人理由如下:
1、中央政法委没有取代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其它任何国家机构都没有规定这种权力,更别说不是国家机构的中央政法委了。
2、中央政法委也没有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律的权力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除此之外,其它司法机关都没有规定这种权力,更别说不是司法机关的中央政法委了。
3、中央政法委释法行为是典型的以党的机关取代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恶劣行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其它任何党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所以,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的行为,是典型的以党的机关的释法行为取代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恶劣行为。
4、中央政法委释法行为是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典型的以党代法的恶劣行为
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为,中央政法委没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中央政法委释法行为已经超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党章规定,因此中央政法委释法行为已经取代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解释法律的权力;所以,中央政法委释法行为是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典型的以党代法的恶劣行为。
5、中央政法委无权越俎代庖指导或取代国家司法机关与国家强力机关
因为中央政法委只是中共中央的一个职能部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中央政法委享有指导或取代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授权(当然也没有权力授权)中央政法委享有指导或取代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强力机关(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的权力;所以,中央政法委无权指导或取代国家司法机关与国家强力机关。
6、人民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的呼声是正义的是理性的是正当的
因为中央政法委的存在,因为中央政法委享有指导或取代国家司法机关与国家强力机关的权力;所以人民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无法独立行使检查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各自的执法权;所以国家司法机关与国家强力机关也无法做到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以保证各自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因此,人民不断强烈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人民的呼声是他们在屡见不鲜、司空见惯的违法或枉法的案件中遭受侵权、迫害、冤狱时被迫发出的血泪呼声。因而,人民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的呼声,是正义的是理性的是正当的。
7、中央政法委何去何从?人民拭目以待!
人民强烈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应当顺应人民的呼声,应当顺应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潮流,一举撤销中央政法委,让中央政法委走进历史。
当然,人民无法无权左右中共中央是否撤销中央政法委,但人民之心,但民心向背是左右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是最终左右中共中央前途和命运的。
中央政法委何去何从?人民拭目以待!
人民且看中共中央如何动作!
北京:高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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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5日22点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