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委主席向人大报告工作入宪建议
高洪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全体代表:
今年3月5日,正值全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日,我,高洪明,北京市居民,为尽到一个中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特向你们提出《关于军委主席向人大报告工作入宪建议》。
建议内容:
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条款,增加“军委主席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内容。
“军委主席向人大报告工作”内容入宪后,宪法第九十四条则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建议根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款规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第(三)款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款规定“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只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三十三条只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毫无例外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建议理由:
如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那么,“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宪法责任就无从谈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的宪法权力就成了一句空话。
从公民政治权利的高度,从国家公权制衡的高度,从宪法司法作为的高度,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之宪法条款,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的。
一、它必将摒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了以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从来不对全国政协委员会和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与从来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历史;
二、它必将取消“82”宪法以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从来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特权;
三、它必将改变“82”宪法以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从来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恶习;
四、它必将保证中国军队国家化、非政治化、职业化的方向和前途,逐渐走出中国军队政治化、政党化、意识形态化的藩篱,永远成为中国人民的子弟兵;
五、它必将保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保证中国一切武装力量、保证中央军事委员会、保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永远忠于中国人民,永远服从中国人民,永远保卫中国人民!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应当而且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此致
祝好!
高洪明(北京)
身份证号码:110101195005115019
手机13522267658
2015年2月24日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