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星期四

高洪明:北京当局须保障律师陈建刚之子入读小学权利

学龄儿童受教育权,中国政府必须依法保护并实现;因学龄儿童受教育权任何私权或公权都不能剥夺,这里不存在依法不依法的问题。
保护并实现学龄儿童受教育权是中国政府无差别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便学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罪犯是国家公敌。
北京当局必须保障人权律师陈建刚之子兑现入读小学的权利。
北京:高洪明
2017年8月4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