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公开信
尊敬的各位代表
尊敬的各位主席团成员
尊敬的栗战书委员长: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我作为一个合法合格的中国公民,谨以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各位代表、向各位主席团成员、向栗战书委员长,郑重正式地提出建议并要求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人民监督法》,依法保障人民、依法保障每一个公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依法监督权利,切实建设全面法治中国。
理由:
一基于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因为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义务的权力与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义务一样,都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道的,都是人们政治常识和社会常识所厌恶所抵触的;
二基于权力应当而且必须制衡的原则
因为没有或缺乏制衡的权力,终究会不可逆转地走向人民的反面,以权谋私、以权作恶、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贪污腐化、欺压良善等等官场罪恶必然司空见惯。
三基于自律是靠不住的原则
因为每一个个人、每一个社团、每一个人们利益共同体、每一个政党,都不可能完全自律,都必然走向不自律,这是个体生命和共同体生命自发、任性地成长、发展的本性和本能;自己不能咬掉自己的鼻子,鞭长不及马腹,这是人们的常识。
事实根据: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已经郑重其事地堂堂正正地写进了中国宪法;
二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中国国体、中国政体的核心框架,已经成为领导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核心力量,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主体;
三中国国家公务员局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已经一体化,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一体化,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已经高度一体化;中国国家各个分支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武装力量、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共产党已经高度一体化;
四中国社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及经济各个领域各行各业,除私人领域私人经济外,公务员、干部一般都是中共党员,或曰不是中共党员一般不是公务员、干部。
因此,建议和要求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人民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人民监督法应须涵盖的主要条款建议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级各地委员会占有占用的国家不动产如办公场所、国家动产如车辆、国家办公用品,每年一季度向全国人民或属地人民公示上一年度总体状况和具体部门状况;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级各地委员会每年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数额、国家财政拨款支出数额,包括个人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办公费、国内外差旅费,办公场所建设使用养护费、车辆购置使用保养费,每年一季度向全国人民或属地人民公示上一年度总体状况和具体部门状况;
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级各地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之不动产和动产、金融类财产、个人婚姻家庭现状,每年一季度向全国人民或属地人民公示上一年度具体状况,从中央到地方科乡级干部无一例外;
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中央政府及其各级各地政府、在国有中央及各级各地企事业单位、在公立各级各地人民团体和其他社团的科级以上干部党员,其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之不动产和动产、金融类财产、个人婚姻家庭现状,每年一季度向所在系统或属地系统公示上一年度的具体状况,无一例外。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谁来监督中国共产党?
只有中国人民、只能中国人民来监督中国共产党!
只有中国公民、只能中国公民来监督中国共产党!
中国人民、中国公民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中国公民的自然的和法定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接受中国人民、中国公民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自然的和法定的义务!
唯此,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的契约才公平正义;否则,历史迟早撕毁它!
北京:高洪明
2020年5月15日05:15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