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

反恐必须依法!评张春贤“5.25”讲话

                       高洪明:反恐必须依法!评张春贤“5.25讲话
    本人阅读了 2014526日出版的《京华时报》,它在A05版报道了中共新疆党委书记张春贤关于严打暴恐的“5.25”讲话,现摘录如下:
    要通过超强硬措施、超常规手段,坚决将敌人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要发现一批、深挖一批、收押一批、严惩一批,公开审判一批,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重大嫌疑涉恐案件,法院、检察院要提前介入,加强配合,确保快审、快捕、快判。
要从暴恐分子角度考虑问题,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切实提高发现能力。
本人以为:中共新疆党委书记张春贤关于严打暴恐的“5.25”讲话是无法可依的,是不讲法的,甚至可以说“5.25”讲话是以言代法的,是以党代法的。理由如下:
1、张说,要通过超强硬措施、超强硬手段,坚决将敌人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本人要向张发问,什么是超强硬措施,什么是超强硬手段?措施强硬到什么程度,措施超强硬到什么程度?手段强硬到什么程度,手段超强硬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应当而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都应当而且必须有新疆人民代表大会、新疆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或应当而且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的;否则,任何超强硬措施、超强硬手段都是违法违宪的。
2、张说,要发现一批、深挖一批、收押一批、严惩一批,公开审判一批,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本人要向张发问,发现暴恐分子或团伙、深挖暴恐分子或团伙、收押暴恐分子或团伙、严惩暴恐分子或团伙,公开审判暴恐分子或团伙,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暴恐分子或团伙,这些工作都应当而且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必须坚决反对使用非法、枉法或法外之法等措施和手段“打击”暴恐分子或团伙。
    3、张说,重大嫌疑涉恐案件,法院、检察院要提前介入,加强配合,确保快审、快捕、快判。
本人要向张发问,任何涉嫌暴恐案件其中包括重大涉嫌暴恐案件,法院、检察院都应当而且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依法介入,除非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之外;否则,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都是违法行为。
如果重大涉嫌暴恐案件,法院、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的话,那么律师可不可以提前介入呢?如果律师不可以提前介入,律师提前介入是违法的,那么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就是法律程序不公道了!
预审暴恐分子或团伙、逮捕暴恐分子或团伙、审判暴恐分子或团伙,这些工作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法院、检察院都应当而且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办事,不得图快、不得图省事;否则,误杀误判是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历史的。
    4、张说,要从暴恐分子角度考虑问题,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切实提高发现能力。
本人要向张发问,要从暴恐分子角度考虑问题,这个提法存在着很大问题。
从来,暴恐分子考虑问题是无所不用其极的,使用手段是无所不用其极的,这才是暴恐分子考虑问题的角度;但是,国家反恐行动应当而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反恐行动决不能使用非法、违法或法外之法的措施和手段进行;否则,后患无穷。
总之,新疆反恐工作应当而且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决不能忘记法律,决不能目无法纪;须知,法律是反恐的依据,依法反恐是反恐的生命;否则,遗患无穷。
总之,人民痛恨暴恐分子,人民支持严打暴恐分子,这些工作都应当而且必须依法进行!
                                 北京: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4527
 
 

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

新疆暴恐分子是中华民族的公敌

                      高洪明: 新疆暴恐分子是中华民族的公敌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今年522日发生的“5.22”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9名无辜市民遇难,致使94名市民无端受伤,这一骇人听闻的暴恐事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愤怒谴责,同时也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包括美欧各国政府在内的全世界人民的愤怒谴责。
5.22”暴恐事件,它又一次充分证明了这样一个不容置疑的政治判断,即:
暴力恐怖分子、暴力恐怖团伙和暴力恐怖集团,都是人类的公敌!
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都是中华民族的公敌!
之所以说,暴力恐怖分子、暴力恐怖团伙和暴力恐怖集团,都是人类的公敌;是因为,这些暴力恐怖分子、暴力恐怖团伙和暴力恐怖集团的暴力行动的目标与指向都是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残忍地致死致伤致残无辜的平民群众,并给广大的平民群众造成社会环境恐怖的心理,从而妄图制造社会混乱,破坏各国各地人民的和平劳动与正常生活。他们的目的,是何其毒也?
之所以说,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都是中华民族的公敌;是因为,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他们不是普通的穆斯林,不是普通的维吾尔人,他们是打着伊斯兰旗帜的极端分子,是披着维吾尔人皮的暴力凶手。
之所以说,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都是中华民族的公敌;是因为,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他们暴力行动的目标与指向都是残忍地致死致伤致残新疆无辜的各族平民群众,并给新疆各族平民群众制造社会恐怖心理,从而妄图制造新疆社会混乱,破坏新疆各族平民群众的和平劳动与正常生活。他们的目的,是何其毒也?
所谓“追求宗教自由”是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的一面招摇撞骗的旗帜;因为,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是一伙宗教极端分子,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各个宗教的信仰自由与宗教内部各个宗教派别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为了他们所推崇的极端宗教派别垄断各个宗教与宗教内部各个教派的信仰自由;总之,如果他们得逞,任何程度的任何形式的任何范围的宗教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宗教信仰则陷入一片黑暗。
所谓“要求民族自治”则是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的又一面口是心非的旗帜;因为,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是一伙分裂极端分子,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依宪依法自治,而是为了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建立什么“东突尔斯坦”国家,企图制造中华民族大分裂,妄图制造汉维民族流血冲突,破坏祖国各族人民的和平劳动与正常生活。他们的目的,又何其毒也?
毋庸讳言,新疆的宗教自由与民族自治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这都不是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残忍地使用暴力手段、频繁地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的借口和理由;如果,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真是为了新疆各族人民“追求宗教自由”和“要求民族自治”的话,他们完全可以并且能够施展自己的宗教凝聚力和宗教号召力,来使用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便这种公民权利和自由是残缺不全的)去号召自己的追随者,去凝聚自己的追随者,去坚韧不拔地实现“追求宗教自由”和“要求民族自治”的目标;这样做,他们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从而才能得到世界人民的理解与支持。
然而,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却用自己残忍的暴力恐怖手段,证实了他们口是心非的目的;却用频繁制造的暴力恐怖事件,证实了他们不仅仅是草菅人命的罪犯,而且证实了他们是中华民族的不可饶恕的公敌。
在此,为了严惩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暴力恐怖团伙,为了铲除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暴力恐怖团伙,为了维护新疆各族人民的和平劳动与正常生活,为了中华民族共存共荣,
在此,笔者郑重地向中国政府与新疆地方政府提出下列要求:
    一、要求中国政府与新疆地方政府,严格要求央地公检法各个部门依法惩办新疆乌鲁木齐市“5.22”暴恐事件的所有涉案分子,不使一人漏网,不伤害一个无辜;
    二、要求中国政府与新疆地方政府,严格要求央地公安和武警部门在新疆各地依法设卡,进行安全检查时,要做到依法、文明、礼貌、科学地进行安全检查,尊重每一个各族公民,尤其不得歧视青年维吾尔族公民;
    三、要求中国政府与新疆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宗教自由的法律及政策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及政策,确保新疆境内各族人民安居乐业、民俗依旧、民心舒畅与民族团结;
    四、要求中国政府与新疆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让新疆各族人民分享新疆地方发展与新疆丰富资源带来的诸多民生实惠,真心实意地让新疆各族人民分享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温暖与快乐;
    五、要求中国政府与新疆地方政府,依法打击暴力恐怖分子和暴力恐怖团伙,依法保障各族人民的人权,让新疆各族人民与央地政府同心同德,同仇敌忾,齐心协力,万众一心,共同为铲除新疆暴力恐怖分子和新疆暴力恐怖团伙的反恐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六、中国政府与新疆地方政府须知:反恐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反恐事业任重而道远,反恐事业错综而复杂,必须作出长期的持续的全面的坚实的反恐准备才行;
    最后,笔者想说一句:反恐事业彻底完成,很可能与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彻底解决一样,都是一个无解的难题;人类只好无奈地直面它,只好坚定地应对它,只好与它韧性地战斗下去,直到......
                                                     北京: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4524日下午13点整
 

2014年5月9日星期五

寻滋罪已成为警方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

                     寻滋罪已成为警方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
                                   高洪明
近日得到可靠的消息:律师浦志强、研究员徐友渔、教授郝建、异议人士胡石根、网络活跃人士刘狄(女)等5人被北京警方以所谓“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据说,这5个人因在今年5月3日在某公民私宅参加了一个官方忌讳了25年的“六四事件”的小型研讨会,因此遭到了北京警方的关押;关押这5个人似是而非的理由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我个人依法有理由认为: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北京警方随意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了。
法律何在?法理何在?根据何在?下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1、寻衅滋事罪的刑法版(即法定版即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所列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律师浦志强等5人的所作所为都不在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范围内;因此可以肯定的说他们5人都没有“涉嫌寻衅滋事罪”,所以也可以肯定的说是北京警方以所谓“寻衅滋事罪”的借口来迫害律师浦志强等5人。
                2、寻衅滋事罪的两高版(即网络版即盗版)
    根据201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擅自扩大自己的司法解释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本没有司法解释权;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次把寻衅滋事罪与信息网络压缩在一起,从而僭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解释权,把寻衅滋事罪变成了打压民间网络言论自由的工具,变成了迫害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所以说,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网络化的司法解释成了盗版的寻衅滋事罪。
各地警方就是根据寻衅滋事罪的两高版,对中国民间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清理打压,对中国公民言论自由进行了封杀打压,对所谓“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公民进行了政治迫害与人身迫害;这也是警方非法执法的恶劣行为。
                3、寻衅滋事罪的公安版(即帽子版即病毒版)
各地警方违宪违法地又把寻衅滋事罪升级为公安版,任意地把寻衅滋事罪帽子化,随意地把寻衅滋事罪的帽子扣在遵纪守法公民的头上,肆意打压迫害维权公民、人权律师、异议人士、真正公知分子和网络活跃分子,并且把寻衅滋事罪病毒化以此毒化公民的政治权利环境和人权环境,从而严重地破坏中国人权状况的正向发展,让人民诟病不已。
北京警方5月6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借口,对律师浦志强等5人进行刑事拘留的事件,就是北京警方操盘的寻衅滋事罪的公安版,就是北京警方使用寻衅滋事罪的帽子打压迫害公民的典型恶例。
在这里,我想请北京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向中国法官、检察官、警官,向中国法律界、法学界、律师界人士,向中国在校的、在学的学生们,仔仔细细地讲一讲律师浦志强等5人的所谓“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案例,不难想象他们会如何地对警方嗤之以鼻,对警方口诛笔伐。
当然,人们也不难想象警方仍可能继续冒天下之大不韪,非法行政,违法行动,枉法操作,法外惩罚,以此营造中国万马齐喑的国家负面形象。
所以我说:寻衅滋事罪已经堕落成为警方随意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
在此,我强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案例!
在此,我强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止并调查北京警方滥用寻衅滋事罪的名义,打压迫害公民依法享有并正常行使法定权利与自由的恶行!
                4、法律是保护公民的法律盾牌,不是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
我基于“法律是保护公民的法律盾牌,不是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的理念和认知,写了这篇短文,借此方式向北京警方表达本人对刑拘律师浦志强等5人的看法:
首先希望北京警方在刑拘律师浦志强等5人问题上,能够改弦更张,回到依法执法的轨道上来!
继而要求北京警方立即无条件释放律师浦志强、研究员徐友渔、教授郝建、异议人士胡石根和网络活跃人士刘狄(女),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这是我的良好愿望!
                                   北京: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4年5月8日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谜语:亲,你懂的!

                              谜语:亲,你懂的!
                                  高洪明
                              七八九零有,
                              一二三五在。
                              禁言两个数,
                              人民都明白。
                                         北京: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457

乌克兰乱局的本质与中国的对策

                     乌克兰乱局的本质与中国的对策
乌克兰动荡不安的局面已经有好几个月了,从去年12月基辅示威大游行到总统亚努科维奇出逃俄罗斯,从今年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到敖德萨流血事件,乌克兰乱局让人眼花缭乱。
乌克兰动荡不安的局面让乌克兰东西部各族人民忐忑不安,让乌克兰邻国重足而立,让欧盟各国反应强烈,让俄罗斯得陇望蜀,让美国抱打不平,让中国不选边站。
乌克兰乱局的本质是什么?中国如何对策?笔者借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乌克兰乱局的本质是美欧联盟与俄罗斯之间的国家安全之争,民族利益之争,传统势力范围之争和东西欧现实平衡之争。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乌克兰如果倒向美欧联盟,那么北约军队就站在了俄罗斯的家园门口;换句话说就是俄罗斯的国家安全、民族利益和传统势力范围就受到了严重威胁,就打破了东西欧现实的平衡;所以,俄罗斯不顾美欧联盟的强烈抗议和反对,悍然采取了收回克里米亚的军事行动,并继续采取了以攻为守的支持乌克兰亲俄势力的准军事行动。
俄罗斯当下对乌克兰对美欧联盟的态度与行动是刻有深深的历史烙印的:当年法国拿破仑与俄国沙皇之战,当年德国皇帝与沙皇之战,当年德国希特勒与苏联斯大林之战,当年美苏争霸欧洲与世界之冷战,人们都是不会忘记的。
尽管苏联解体了,欧洲冷战结束了,但美欧联盟与俄罗斯都是在沿着历史的轨迹前进,谁都不会改变历史的轨迹;因为,央格鲁撒克逊民族、日耳曼民族、拉丁民族与东斯拉夫民族的国家安全、民族利益、传统势力范围和东西欧现实平衡,决定着他们各自的能动性的强烈反应;这是美欧联盟与俄罗斯谁都说服不了谁的,只能靠冷战或有限军事行动来竞争。
这就是历史,这就是现实;还可以断言:现实将继续,历史将继续,眼下看不到结束。
乌克兰乱局的本质绝不是什么民主与专制之争,更不是什么意识形态之争。
为什么这么说呢?乌克兰自从苏联解体独立以来,它经历了天鹅绒革命,国家制度已经民主化了或至少半民主化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已经土崩瓦解了;它前一段时间国家制度面临的是如何巩固民主化和如何发展民主化的问题,它前一段时间意识形态面临的是如何建设民主文化和如何建设民主制度文化的问题,它前一段时间国家第一面临的是如何关注民生和如何改善民生的问题;所以,乌克兰乱局的本质不是民主与专制之争,不是意识形态之争。
笔者可以断言:不论乌克兰是什么制度,只要它倒向西欧,倒向美欧联盟,俄罗斯都是不会袖手旁观的,都是不能容忍的;因为,乌克兰这样做,它破坏了俄罗斯的传统安全、传统利益、传统荣誉、传统势力范围和传统文化心理。
笔者也可以断言:乌克兰不论是什么制度,只要它亲俄和西欧和美国,就能保持国家独立、稳定与发展;除此之外,乌克兰很难摆脱动荡不安的局面。
在乌克兰乱局的当下,中国不选边站是最好的选择;否则,中国在美欧与俄罗斯之间里外难做人,里外不落好。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中国不论是站在美欧联盟一边,还是站在俄罗斯一边,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东西欧现实平衡问题,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美欧联盟与俄罗斯之间传统国家安全、传统民族利益、传统荣誉和传统文化心理之争;中国如果选边站了,那么中国不是得罪俄罗斯就是得罪美欧联盟,那都是下策选择,都会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因此,中国不选边站才是国家上策;如果不选边站的上策不能一以贯之,那么受损害的是中国国家利益。
至于,中国的众多看客如何看待乌克兰乱局,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这是国人的言论自由,是大好事呢!
以上是笔者一家之言,请读者不吝指教。
                                   北京: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