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滋罪已成为警方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
高洪明
近日得到可靠的消息:律师浦志强、研究员徐友渔、教授郝建、异议人士胡石根、网络活跃人士刘狄(女)等5人被北京警方以所谓“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据说,这5个人因在今年5月3日在某公民私宅参加了一个官方忌讳了25年的“六四事件”的小型研讨会,因此遭到了北京警方的关押;关押这5个人似是而非的理由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我个人依法有理由认为: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北京警方随意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了。
法律何在?法理何在?根据何在?下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1、寻衅滋事罪的刑法版(即法定版即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所列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律师浦志强等5人的所作所为都不在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范围内;因此可以肯定的说他们5人都没有“涉嫌寻衅滋事罪”,所以也可以肯定的说是北京警方以所谓“寻衅滋事罪”的借口来迫害律师浦志强等5人。
2、寻衅滋事罪的两高版(即网络版即盗版)
根据201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擅自扩大自己的司法解释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本没有司法解释权;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次把寻衅滋事罪与信息网络压缩在一起,从而僭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解释权,把寻衅滋事罪变成了打压民间网络言论自由的工具,变成了迫害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所以说,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网络化的司法解释成了盗版的寻衅滋事罪。
各地警方就是根据寻衅滋事罪的两高版,对中国民间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清理打压,对中国公民言论自由进行了封杀打压,对所谓“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公民进行了政治迫害与人身迫害;这也是警方非法执法的恶劣行为。
3、寻衅滋事罪的公安版(即帽子版即病毒版)
各地警方违宪违法地又把寻衅滋事罪升级为公安版,任意地把寻衅滋事罪帽子化,随意地把寻衅滋事罪的帽子扣在遵纪守法公民的头上,肆意打压迫害维权公民、人权律师、异议人士、真正公知分子和网络活跃分子,并且把寻衅滋事罪病毒化以此毒化公民的政治权利环境和人权环境,从而严重地破坏中国人权状况的正向发展,让人民诟病不已。
北京警方5月6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借口,对律师浦志强等5人进行刑事拘留的事件,就是北京警方操盘的寻衅滋事罪的公安版,就是北京警方使用寻衅滋事罪的帽子打压迫害公民的典型恶例。
在这里,我想请北京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向中国法官、检察官、警官,向中国法律界、法学界、律师界人士,向中国在校的、在学的学生们,仔仔细细地讲一讲律师浦志强等5人的所谓“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案例,不难想象他们会如何地对警方嗤之以鼻,对警方口诛笔伐。
当然,人们也不难想象警方仍可能继续冒天下之大不韪,非法行政,违法行动,枉法操作,法外惩罚,以此营造中国万马齐喑的国家负面形象。
所以我说:寻衅滋事罪已经堕落成为警方随意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
在此,我强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案例!
在此,我强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止并调查北京警方滥用寻衅滋事罪的名义,打压迫害公民依法享有并正常行使法定权利与自由的恶行!
4、法律是保护公民的法律盾牌,不是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
我基于“法律是保护公民的法律盾牌,不是迫害公民的法律凶器”的理念和认知,写了这篇短文,借此方式向北京警方表达本人对刑拘律师浦志强等5人的看法:
首先希望北京警方在刑拘律师浦志强等5人问题上,能够改弦更张,回到依法执法的轨道上来!
继而要求北京警方立即无条件释放律师浦志强、研究员徐友渔、教授郝建、异议人士胡石根和网络活跃人士刘狄(女),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这是我的良好愿望!
北京: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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