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

高洪明:公投,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公投,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中国台湾地区九合一地方选举结束,其中附带十个公投事项,七项通过,三项遭否。笔者认为,中国大陆人民当家做主,也要通过人民自由选举,也要通过具体事项人民公投才能实现;下面对公投这种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谈点个人看法:
一公投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从来不是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贴在墙上的空洞许诺,它应当而且必须通过人民认可、依法通过并国家保障的制度形式,才能实现;否则,人民当家做主就成了愚弄人民的障眼法;人民享有公投权利也是人民当家做主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二人民公投应当按照不同的行政层级和不同的行政事项进行
人民公投范围应当而且必须划分行政层级:1全国全民的公投;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的公投;3地区、地级市、自治州人民的公投;4县、区、旗、自治县人民的公投;5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人民的公投。
三人民公投事项应当而且必须划分行政层级:1全国性事项;2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事项;3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级事项;4县、区、旗自治县级事项;5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级事项。
四人民公投应当在中央统一执要,地方民主自治制度框架内实现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利益多样,意见纷繁,民主转型后势必实行地方民主自治制度;同理,民主转型后也应当实行中央统一执要制度;大社会大政府适合中国国情,大社会小政府太过理想化,无法适应14亿人民民生与民主的要求;因此人民公投应当而且必须在“中央统一执要,地方民主自治”制度框架内实现。
五地方分离或民族分离事项公投不属于地方必须属于中央及上级权力机构
由于地方分离或民族分离公投,事关全局,事关人民冷暖安危,牵一发动全身;所以此类公投决定权属于中央及上级权力机构,而不属于地方;否则,纷争四起,混乱蔓延,后患无穷。
人民公投,人民欢迎!人民公投,国家依法保障。
试看明日中国,人民公投必将成为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北京:高洪明
                                            20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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