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星期二

高洪明:二评中国国家主席权力大小因人而异是否违宪

                     
笔者此文续接2019915日发表的《一评中国国家主席权力大小因人而异是否违宪》一文,笔者继续谈谈观点如下:
一中国国家主席权力大小因人而异:毛泽东是中国国家主席制的国家主席,拥有中国国家一切权力;刘少奇是中国国家主席制下名不副实的国家主席,无兵权无政务权;李先念、杨尚昆是实行八二宪法以来合宪的中国国家主席,完全是中国礼仪元首、中国虚位元首;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因他们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又当选了中国国家主席,因而他们的权力与政务活动则大大地远远地超出了宪法规定的中国国家主席权力。
二笔者不厌其烦地百度了又百度、搜狗了又搜狗、谷歌了又谷歌,都没有查到有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他们参加历次APEC峰会、G20峰会、上合峰会及江泽民出席港澳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等等一系列重大国务活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笔者又挑灯夜战地登录中国人大网站,狂查狂搜了大半夜,也没有查到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给予他们授权的决定;因此,平心而论,凭法而论,他们的国务活动是违宪的。
“三位一体”的中国国家主席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从事法定中国国家主席权力以外的国事活动也是违宪的;因为,尽管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他们是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身份当选中国国家主席的,但现行宪法并没有修改中国国家主席一节关于中国国家主席权力的规定,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也没有给予他们授权的决定;所以,虽然他们是中共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行使法定中国国家主席权力以外的权力也属违宪行为;因为核心与核心地位的说法及状况并未入宪。
四中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对中国国家主席进行权力监督,也不要求中国国家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也不适时地给予中国国家主席从事国事活动授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不对中国中央军委主席进行权力监督,也不要求中国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失职行为,更是违宪行为;如此这般,它怎么能让中国人民相信它的制度优越性?它怎么能让中国人民相信它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真的真的是很难很难的!除非它们由中国选民直选产生。
五根据中国近代民国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状况及中共党国体制来看,中国还是修宪实行中国国家主席制或实行中国总统制好,那样中国国家主席职务当选人或中国总统职务当选人才能合宪、合理、合情地成为中国元首,成为中国名副其实的最高领导人;否则,动辄得咎,往往违宪。
六根据现行八二宪法,如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中国官媒宣布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名义,举行盛大国庆招待会”的说法和做法,如与宪法对照显而易见是违宪的;即便是中共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也属违宪。
七笔者一评和二评中国国家主席权力大小因人而异是否违宪两篇短文的看法,纯属个人法理之见;如有不当,请读者、请宪法专家不吝批评、指教!
                              北京:高洪明
                              20199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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