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

无法定自由,王功权公民公益行为无罪

                         无法定自由,王功权公民公益行为无罪
                                     高洪明
请读者恕我孤陋寡闻,一是在2013913日以前,我真不知道王功权先生其人其事;二是我不习惯联署签名,所以我没有联署签名刘苏里、笑蜀、郭玉闪等人有关救援王功权先生的声明。尽管如此,我也要公开地为王功权先生辩护:
无法定自由,王功权先生公民公益行为无罪!
    首先,欲加王功权先生之罪,官方警方何患无辞?
虽然我不了解王功权先生的为人,但根据我的良知和常识判断,王功权先生不会作出所谓“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官方警方为了打压王功权先生参与新公民运动的民间公民公益行为,只好罗织“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打压王功权先生。    其次,法定自由不存,王功权先生公民公益行为无罪!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我得到的有关王功权先生的信息,知道王功权先生只是参与了新公民运动的一些民间公民公益行动包括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与争取教育平权活动等等,这是民间公民公益行为,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因为,王功权先生所作所为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法定自由范围之内,他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何罪之有呢?他要求教育平权何罪之有呢?
毋庸讳言,中国公民法定自由至今没有得到兑现,中国民间公民公益行为动辄得咎,特别是官方警方非法不批准非法不允许的中国民间公民公益行为屡屡受到强力打压,这是官方警方违宪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公众舆论的反弹或反对甚至是抵制。
如果法定自由得到兑现,那么中国民间公民公益行为就有了法律红线,是对是错,是合法是违法就一目了然了;到那时官方警方与公民都依法办事做事,谁违法了还不服就对簿公堂,官司输了谁自认倒霉就是了。
所以,法定自由不存,王功权先生公民公益行为无罪!
   再次,中国内地法律“一国两制”和“双重标准”的局面必须改变
中国内地法律是“一国两制”和“双重标准”:这就是中国公民要求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法定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而官方警方则坚持“社团登记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宗教事务条例”。
必须毫不含糊地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官方警方坚持的法律法规都是限制或剥夺中国公民法定自由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不保障不兑现中国公民的法定自由,而且不合情理地、时时处处地限制或剥夺中国公民法定自由。
请问中国官方警方,难道事实不是这样吗?
请问,中国官方批准了哪个合法但不合官方意愿的民间社团登记申请?
请问,中国官方批准了哪个合法但不合官方意愿的出版物出版申请?
请问,中国警方批准了哪个合法但不合官方警方意愿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请问,中国官方批准了哪个合法但不合官方意愿的宗教团体成立申请?
因此,中国内地法律“一国两制”和“双重标准”的局面必须改变,必须在中国国民正能量推动下促进下才能改变;否则,中国官方警方绝无内在动力改变之。
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
无法定自由,王功权先生公民公益行为无罪!
无法定自由,与王功权先生公民公益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其他被拘捕的公民无罪!
要求北京警方与有关地方警方无条件释放王功权先生和其他被拘捕的所有无辜公民!
                                         北京: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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